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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開資訊 &#8211; 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Hakka Public Communication Foundatio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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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簡稱客傳會，是中華民國公共媒體機構之一，由客家委員會資助，2019年成立；目的在經營文化傳播媒體事業，並傳承客家文化教育，基金會旗下有經營講客廣播電台，是台灣第一個全國性的客語廣播電台。</description>
	<lastBuildDate>Mon, 14 Mar 2022 10:37:35 +0000</lastBuildD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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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title>公開資訊 &#8211; 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Hakka Public Communication Foundation</titl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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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title>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即日起開放申請至111年3月31日止</title>
		<link>https://www.hpcf.tw/2021/11/18/filmdubbingsubsidyrule110/</link>
		
		<dc:creator><![CDATA[Liu]]></dc:creator>
		<pubDate>Thu, 18 Nov 2021 06:39:31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客傳會公告]]></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開資訊]]></category>
		<category><![CDATA[補助公告]]></category>
		<category><![CDATA[配音補助]]></categor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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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description><![CDATA[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 (110年10月27日第一屆第26次董事會議通過) 電子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h3 style="text-align: left;"><span style="color: #333333;"><strong>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strong><strong>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br />
</strong><span style="color: #808080;">(110年10月27日第一屆第26次董事會議通過)</span></span></h3>
<p><span style="color: #0000ff;"><strong>電子檔下載：</strong></span><br />
<strong><a href="https://test.hpcf.tw/wp-content/uploads/2021/1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v1101027版.docx">《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WORD檔</a></strong><br />
<a href="https://test.hpcf.tw/wp-content/uploads/2021/11/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v1101027版.pdf"><strong>《辦理影片配音補助作業要點》PDF檔</strong></a></p>
<p>一、目的及依據：</p>
<p>依據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設置條例第四條規定，為鼓勵客家語言及文化融入影片內容，增加客家語言及文化於各大傳播媒體之能見度，以彰顯國家語言文化之多樣性，促進族群文化交流、互賞，特訂定本作業要點。</p>
<p>二、補助對象：</p>
<ul>
<li>依法登記或設立之財團法人、行政法人、人民團體（不含政治團體）。</li>
<li>依中華民國法律設立登記之電影事業者。</li>
<li>本國自然人。</li>
</ul>
<p>倘有下述情形，不得申請：</p>
<ul>
<li>曾獲本基金會補助或獎勵，經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款或獎金受領資格，尚在申請資格受限期間內。</li>
<li>因違反前款以外補助、獎勵相關規定，致尚在申請者資格受限期間內。</li>
<li>結餘款、賠償或溢領之補助款、獎金未完全繳回、給付本基金會。</li>
</ul>
<p>三、申請補助影片配音製作原則：</p>
<ul>
<li>影片配音內容基於國家語言多樣性之原則，應有80%以上之客家語言及文化等元素。</li>
<li>符合第一點訂定之目的，以時下具創意、活潑之表現方式呈現客家現代感，改變對客家老舊、傳統刻板印象。</li>
<li>配音之影片題材不拘，可多元運用，大眾接受度較高，並具創新性、對年輕世代具吸引力之內容尤佳。</li>
<li>配音之影片類型及長度不拘，可為電視頻道、網路平臺或網路直播常態性既有影片之單元連續性播出，亦得為獨立或系列之專題、影片。</li>
</ul>
<p>四、補助原則</p>
<ul>
<li>申請單位應編列自籌款，每一影片獲本基金會及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總額，不得逾企劃書所附預算總經費之百分之四十九，單一計畫本基金會補助以不逾新臺幣壹百萬元為原則，本基金會補助經費僅得專款專用於影片配音製作相關之項目，不得用於其他費用。</li>
<li>結算之計畫總經費低於原提出申請之總經費時，本基金會得依比例酌減補助款。其補助項目：
<ol>
<li>每一影片補助項目分為「聲音演員費」、「客語翻譯費」、「後製作費」及「其他(錄音室)」等4項。</li>
<li>補助款應專款專用於配音相關之項目。但上述補助項目不包括翻譯字幕及配音製作之經常性人事費、器材設備購置費、行政管理費（例如水電、能源、通訊等開銷）等項目。</li>
</ol>
</li>
<li>申請對象為行政法人、財團法人、人民團體、公司及本國自然人者，依中央政府各機關對民間團體及個人補（捐）助預算執行應注意事項相關規定辦理。</li>
<li>其他注意事項
<ul>
<li>申請時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配音重製授權書)。</li>
</ul>
</li>
<li>影片如已獲其他政府機關（構）委製、補助，須事先註明；如經本基金會同意補助後，再獲其他政府機關（構）補助者，應於核銷時報本基金會備查。</li>
<li>申請製作客語配音之影片若屬共有版權者，應由符合第二點規定之申請單位提出申請，並檢附其他共有版權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li>
<li>申請時應檢附著作人授權同意書(配音員授權書)。</li>
</ul>
<p>五、申請程序</p>
<p>(一)申請案每年受理一次：</p>
<p>於當年度三月三十一日前受理申請，受補助單位(者)應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前完成補助影片之配音製作。另有特殊合理因素者，由本基金會與申請單位約定之。</p>
<p>(二)郵寄方式送達者，以受理截止日當日郵戳為憑；自行送達者，應於受理截止日下午五時三十分前送至本基金會收文處，以收發章戳為憑，信封封套請註明「申請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影片配音補助」。</p>
<ul>
<li>截止日如遇例假日或不可抗力因素而無法於規定期限遞送申請書時，準用行政程序法相關規定辦理。</li>
<li>申請時應檢具下列表件一式十份：
<ul>
<li>申請書（格式如附件一）。</li>
<li>影片配音企劃書（格式如附件二）。</li>
<li>影片配音經費概算表(格式如附件三）。</li>
<li>應檢附樣帶翻譯字幕或配音之中文原稿及電子檔。並檢附影片五至十分鐘樣帶，且以MOV檔案格式儲存至隨身碟或行動硬碟（請固定於企劃書封底內側）。</li>
<li>資格文件影本：</li>
</ul>
</li>
<li>合法設立或登記之證明文件影本。（如設立或營業登記證、行業登記證、立案證明、法人登記證書或其他由政府機關或其授權機構核發之合法登記或設立之證明文件）</li>
<li>經濟部公司(商業)登記證明文件應載明營業項目具從事相關廣播電視電影供應業(營業項目代碼J503項)。
<ul>
<li>其他文件</li>
</ul>
</li>
<li>配音之影片，如係取材自他人作品改編者，應檢附著作財產權人授權改編同意書。</li>
<li>主要製作團隊成員之合作意向書（或同意書）。</li>
<li>申請補助款之影片若屬共有版權者，請檢附其他共有版權單位同意由申請單位申請本補助款之證明文件，及合製契約書或意向書。</li>
<li>本國自然人：除前述申請文件外，另需檢附個人身分證明文件影本。</li>
<li>相關文件不全者，經本基金會通知限期補正，逾期未補正者，得不予受理。</li>
</ul>
<p>六、審查作業程序</p>
<ul>
<li>資格審查：由本基金會就申請者資料文件、資格條件、表格填寫及企劃書項目是否符合規定等進行資格審查；本基金會並得視情況，請申請單位依本基金會指定期限補充文件或提供審查程序所需之相關文件，逾期未補正者，視同未通過資格審查，得不予受理。</li>
<li>實質審查：審查委員會就符合資格審查之申請案，針對企劃書進行書面審查，通過書面審查者，本基金會將通知於審查會議時就申請案件進行簡報。審查委員會就該企劃書及申請單位之簡報內容進行審查，並建議補助名單及額度。</li>
<li>審查方式</li>
<li>由本基金會邀請學者專家五至九位組成審查委員會，其中外聘專家學者人數不得少於二分之一；審查委員會議決議應有委員總額二分之一以上出席，出席委員過半數之同意行之。</li>
<li>審查項目及配分：</li>
<li>影片內容之市場性、創意性、可行性、總長度、持續性、客家語言及文化內涵呈現比重（百分之三十）。</li>
<li>影片曾經播出頻道(平臺)之市場競爭性、收視表現、會員訂閱人數或未曾發表影片之整體潛力及表現（百分之三十）。</li>
<li>申請者影片配音能力及過去管理績效(百分之十) 。</li>
<li>製作配音團隊過去執行能力與實績、影片製播績效（百分之十）。</li>
<li>製作配音相關規劃及製作時程之可能性(百分之十)。</li>
<li>經費編列合理性及完整性（百分之十）。</li>
<li>申請案依審查委員會審查結果給予補助，會議紀錄經簽報本基金會董事長核定後，將審查結果以書面通知予申請單位，並同時刊登於本基金會官方網站。</li>
</ul>
<p>八、撥款及核銷程序</p>
<p>分二期撥付，本作業要點修正前已核定執行中之案件，適用修正前之規定。</p>
<ul>
<li>第一期款（百分之四十）：受補助單位(者)應於收到本基金會同意補助函後，檢具收（領）據並註明補助款撥款資料（戶名、銀行及分行名稱、帳號），函送基金會申請撥付核定補助金額之百分之四十。</li>
<li>第二期款（百分之六十）：受補助單位(者)應於計畫執行完成一個月內(至遲不得晚於當年度十二月十五日)，檢具第二期款收（領）據、原始憑證及成果報告書等資料，函送本基金會辦理核銷作業。</li>
<li>成果報告書一式三份及相關電子檔一份，內容包含：客語翻譯情形、影片配音製作之情況、檢討、相關播出證明及對客家語言文化傳播提升之績效與影響等。</li>
<li>總經費支出明細表、獲補助經費支出明細表及獲補助經費原始憑證。</li>
<li>影片授權同意書。</li>
<li>最終之中文字幕檔稿及客語配音稿紙本及電子檔各一份。</li>
<li>完成後之影片檔案，規格為MOV檔，解析度1920x1080p、影像位元傳輸率至少為50Mbps/s以上，取樣率48kHz/32bit以上、音頻位元傳輸率192kbit/s以上，以上電子檔一套，以外接硬碟儲存或將影片以非公開連結方式上傳至影音平臺或雲端，且提供網址連結及密碼。</li>
</ul>
<p>九、著作財產權之歸屬</p>
<ul>
<li>受補助單位(者)（受補助影片若屬共有版權者，指受補助單位(者)及其他共有版權者）應保證受補助之影片全部內容及所利用之素材、音樂或其他著作，自本基金會撥付補助款完竣之日起五年內，已依法取得在國內外重製、公開播送、公開演出、公開上映、公開傳輸、租售、編輯、視聽產品的重製發行、剪輯為影音出版品之著作權或授權，並將該影片著作財產權無償授權本基金會於國內外利用，次數不限。本基金會並得將受補助之影片再授權他人利用，無須另行支付費用。</li>
</ul>
<p>前述所稱利用及再授權他人利用，其範圍包括：公開播送、公開傳輸、散布、公開口述、公開演出、公開展示、公開上映，及包括其他著作權法上著作財產權人所享有之一切權利。如有特殊情形請於企劃書敘明，經審查委員會及本基金會審查通過並與本基金會另行約定者，從其約定。</p>
<ul>
<li>因著作權或授權等所衍生之法律、權利糾紛，均由受補助單位(者)自負全責；如因此致本基金會遭受第三人主張權利或指控違法者，應由受補助單位(者)賠償本基金會因此所受一切費用及損失，包含但不限於律師費用、訴訟費用、和解賠償金、差旅費等。</li>
</ul>
<p>十、輔導與考核</p>
<ul>
<li>受補助單位(者)應依企劃書規定時程按期完成各項工作，並提送相關資料及申領補助款，以供本基金會紀錄及評估。</li>
<li>為求計畫之落實，本基金會得不定時抽調影片檔案或派員實地了解執行情形及績效，遇有未符合補助計畫之內容，本基金會得限期要求改善，未依限改善或拒不改善者，本基金會得視情節取消或酌減補助款。</li>
<li>因影片配音製作進度延遲，或其他原因而未依企劃書規定時程執行及請領款項者，經本基金會指定期限改善，仍未於期限內改善且無合理原因者，本基金會得視情況刪減或取消補助款受領資格，受補助單位(者)並應無條件繳回已領之補助款。</li>
</ul>
<p>十一、相關規定</p>
<ul>
<li>受補助單位(者)之執行計畫遇有經費不足情形，應自行籌措財源配合，不得要求本基金會追加補助金額。執行結果如有剩餘，應全數繳回。</li>
<li>受補助影片之片頭或片尾或其他適當處，須註明本基金會補助之文意或相關文字內容。</li>
<li>補助計畫之申請與執行，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權責覈實辦理，如有不實之情事應自負法律責任。</li>
<li>受補助單位(者)應擔保其著作及申請計畫無侵害他人著作權之情事，如有該等情事，本基金會得撤銷其補助；如致本基金會權益遭受損害或受連帶賠償請求之損失，受補助單位(者)應對本基金會負全部賠償責任。</li>
<li>經本基金會核定之補助計畫，不得擅自更改影片配音企劃內容，受補助單位(者)之企劃案內容有變更者，應於申請第二期前十五日檢附變更資料函報本基金會，經本基金會審查同意後，始得變更，惟申請變更次數不得逾三次，客家元素及主題不得刪減原有篇幅。</li>
<li>所有申請資料及附件，本基金會恕不退件。</li>
<li>政策性補助項目，得經專案審查，不受第二點至第八點之限制，但影片配音製作單位其營業項目應具從事廣播電視電影供應業，屬政府捐助成立之財團法人或政府編列預算捐(補)助之頻道、事業配合本基金會政策推動申請者，其影片製作經費不得與已獲政府機關(構)委製、合製或補助經費重複。</li>
</ul>
<p>十二、受補助單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p>
<ul>
<li>不得以虛偽不實之文件、資料受補助款（資格），或申請補助款審核、撥付。</li>
<li>受補助單位(者)應依本基金會核定之企劃書，完成配音及字幕且應符合本作業要點之規定；企劃書有變更者，亦同。</li>
<li>受補助單位(者)應依第八點規定期限內繳交完整之文件、資料，向本基金會申請補助款。但受補助單位(者)具明理由向本基金會申請展延繳交期限，並經本基金會同意者，不在此限。</li>
<li>受補助單位(者)不得將受補助款資格轉讓予他人。</li>
<li>受補助單位(者)使用補助金額辦理採購時，補助金額占採購金額半數以上，且單項補助金額在新臺幣一百萬元以上者，應依政府採購法相關規定辦理採購，並受本基金會之監督。有前開情形者，受補助單位(者)於申請各期補助款審核時，應檢附已依政府採購法辦理採購之公告、公報或相關證明文件。藝文採購不適用前述規定，但受補助之法人或團體應受本基金會依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監督，必要時應接受本基金會查核採購之品質、進度及其他事宜，並配合本基金會要求提供藝文採購之資訊或資料；且須無該辦法第十二條第一項各款情形。</li>
<li>影片及樣帶內容及受補助單位(者)依企劃書所辦理之各項工作，均無侵害他人權利或違反法律規定之情事。</li>
<li>本基金會於補助案執行期間，得要求受補助單位(者)提供書面資料或出席會議，並於會議中報告說明，受補助單位(者)不得規避、妨礙或拒絕；受補助單位(者)並應依本基金會之意見確實執行。</li>
<li>依預算法第六十二條之一規定，不得以置入性行銷進行政策宣導。如有政策宣導，應標示為「廣告」，並揭示本基金會全銜。</li>
<li>受補助影片結案時如有結餘款，受補助單位(者)應將結餘款按本基金會原核定之補助比率繳回本基金會。</li>
</ul>
<p>十三、受補助單位(者)違反本作業要點規定之處置</p>
<ul>
<li>受補助單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本基金會應撤銷或廢止其補助款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單位(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被撤銷或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者，自被撤銷或廢止補助金資格二年內，不得再提出申請本基金會影片配音費補助款；溢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本基金會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基金會任何補助。</li>
</ul>
<ol>
<li>違反前點第一款之規定者。</li>
<li>以不當手段影響審查小組之公正性，經查證屬實。</li>
</ol>
<ul>
<li>受補助單位(者)有下列情形之一情節嚴重者，本基金會得廢止其補助款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受補助單位(者)並應無息繳回已領取之補助款，且被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者，自被廢止補助款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會影片配音補助款；溢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本基金會前，亦不得再申請本基金會任何補助。但法人或團體接受機關補助辦理藝文採購監督管理辦法另有規定者，依其規定辦理：</li>
</ul>
<ol>
<li>違反前點第二款、第四款至第六款受補助單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之一者。</li>
<li>受補助單位(者)於受補助資格後放棄配音製作（含已製作但未製作完成）。</li>
<li>違反前點第三款受補助單位(者)應履行之負擔規定，經本基金會書面限期通知補正一次，屆期不補正或補正之文件、資料仍不完整或不符規定者。</li>
</ol>
<ul>
<li>因不可抗力或不可歸責於受補助單位(者)之事由，致受補助單位(者)有前款第二目放棄製作情形發生者，本基金會應廢止其全部補助款受領資格，不支付補助款及其他任何名目之補償、賠償。</li>
<li>違反前點第七款規定，受補助單位(者)自受補助款資格二年內，不得再申請本基金會影片配音費補助款。</li>
<li>違反前點第八款規定，相關經費不予核銷；已核銷者，受補助單位(者)應將該溢領之補助款無息繳回本基金會。溢領之補助款未完全繳回本基金會前，本基金會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基金會任何補助。</li>
<li>受補助單位(者)未依前點第九款規定將結餘款繳回本基金會前，本基金會應不受理其申請本基金會任何補助。</li>
<li>經本基金會撤銷或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者，不得以被撤銷或廢止補助款資格之影片申請本基金會任何補助。但依第三款規定致廢止補助款受領資格者，且未有溢領補助款情形者，不在此限。</li>
</ul>
<p>十四、個人資料蒐集、處理與利用及違反之處置</p>
<ul>
<li>申請案之聯絡人或其授權人應同意本基金會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所需，蒐集、利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違反者，不受理該申請案。</li>
<li>申請者應保證自申請期間至受補助案執行結束後，均遵守個人資料保護法或其他相關法令之規定，如有蒐集、利用及處理團隊成員個人資料(如姓名、性別、聯絡資訊等)，於交付本基金會前，均應依個人資料保護法取得被利用人之同意，且同意本基金會基於行政管理及業務之相關目的所需，蒐集、利用及處理其個人資料。如因違反法令而蒐集、利用及處理他人個人資料，致他人受有損害者，申請者應負相關法律責任。</li>
</ul>
<p>十五、本作業要點未規定事項，依其他有關法令規定辦理。</p>
<p>十六、本作業要點經董事會決議後實施；修正時，亦同。</p>
]]></content:encode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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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item>
		<item>
		<title>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捐助章程</title>
		<link>https://www.hpcf.tw/2020/06/03/donate_protocol/</link>
		
		<dc:creator><![CDATA[客傳會]]></dc:creator>
		<pubDate>Wed, 03 Jun 2020 08:30:32 +0000</pubDate>
				<category><![CDATA[客傳會公告]]></category>
		<category><![CDATA[公開資訊]]></category>
		<guid isPermaLink="false">https://test.hpcf.tw/?p=720</guid>

					<description><![CDATA[2019年9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 [&#8230;]]]></description>
										<content:encoded><![CDATA[<p><em>2019年9月9日第一屆第一次董事會議通過</em></p>
<h3>第一章 總則</h3>
<p>第一條 本財團法人定名為「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以下簡稱本基金會〉。<br />
本基金會之主管機關為客家委員會〈以下簡稱主管機關〉。<br />
第二條 本基金會以落實憲法保障多元文化之精神、傳承客家語言及文化，辦理客家公共傳播事項為宗旨。<br />
第三條 本基金會之業務範圍如下：<br />
一、 客家廣播、影視之製播及經營。<br />
二、 客家傳播影音出版品之發行及推廣。<br />
三、 客家傳播數位匯流媒體、平臺、網站之建置、經營及推廣。<br />
四、 客家傳播活動之輔導、辦理及贊助。<br />
五、 客家傳播人才之培育及獎助。<br />
六、 其他與客家傳播媒體有關之業務。<br />
第四條 本基金會設於桃園市中壢區青峰路一段49-57號10樓，視業務需要，得在國內外設置分支機構。<br />
第五條 本基金會有關組織、管理、財務規定，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財團法人法等相關法律及本章程辦理。</p>
<h3>第二章 基金及經費</h3>
<p>第六條 本基金會之設立基金為新臺幣五千萬元，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無償捐助之。嗣後繼續募集，其方法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贈或由社會各界捐助。<br />
第七條 本基金會之經費來源如下：<br />
一、 國內外公私立機構、團體、法人或個人之捐贈。但不包括大陸地區人民、法人、團體或其他機構之捐贈。<br />
二、 政府編列預算之捐贈。<br />
三、 提供服務或從事客家文化傳播事業活動之收入。<br />
四、 基金運用之孳息收入。<br />
五、 受託代製節目之收入。<br />
六、 其他有關收入。</p>
<h3>第三章 組織及管理</h3>
<h4>第一節 董事及董事會</h4>
<p>第八條 本基金會董事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及本基金會員工推舉之代表，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br />
董事之遴聘，應顧及客家之代表性，並考量傳播、教育、文化之專業性。<br />
董事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br />
董事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董事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br />
第九條 董事會掌理下列事項：<br />
一、 經營方針及年度重大工作計畫之核定。<br />
二、 年度預算及決算之審核。<br />
三、 捐助章程變更之擬訂。<br />
四、 內部組織規章之制定與修正及其他重要規章之審議。<br />
五、 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之核定。<br />
六、 重大人事之任免。<br />
七、 其他依財團法人客家公共傳播基金會設置條例或章程規定應由董事會掌理之事項。<br />
董事會之決議，應有二分之一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但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六款之決議，應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行之。<br />
第十條 董事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董事人數，不得逾改聘董事總人數二分之一。<br />
董事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第八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董事變更、缺額時，亦同。<br />
前項補聘之董事，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br />
董事於任期中出缺，或因本職異動應隨之改聘者，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一個月內辦理改聘作業。但事實發生於任期屆滿前三個月內者，依改聘規定辦理。<br />
前二項作業期程，於法律另有規定，或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br />
第十一條 本基金會設董事會，置董事十一人至十七人，其中員工代表董事至少二人；置董事長一人，由董事互選之。<br />
董事長應具備相當之客語能力及自我認同為客家人者。<br />
董事長對內綜理會務，主持董事會，對外代表本基金會。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由董事互推一人代理之。<br />
董事長因故不能執行職務逾三個月時，董事會得以董事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決議解除其董事長職務。<br />
董事長出缺時，由董事依第一項規定互選一人繼任其職務，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br />
第十二條 董事會每月召開一次，董事長認為有必要或經三分之一以上董事之請求，得召開臨時會。<br />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董事：<br />
一、 公職人員。但公立各級學校與學術研究機構之教學及研究人員，不在此限。<br />
二、 政黨黨務工作人員。<br />
三、 無線、有線、衛星廣播電視及電信事業之負責人或其主管級人員。但代表本基金會擔任廣播、電視、電信事業負責人者，不在此限。<br />
四、 從事電臺發射器材設備之製造、輸入或販賣事業人員。<br />
五、 投資前二款事業，其投資金額合計超過所投資事業資本總額百分之五人員。<br />
六、 受託承攬本基金會業務之自然人或事業之負責人、主管人員。<br />
七、 非本國籍人士。<br />
八、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宣告。但受緩刑宣告或因過失犯罪者，不在此限。<br />
九、 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有違反法令或捐助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財團法人利益。<br />
十、 執行董事或監察人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br />
十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br />
十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br />
十三、 初任年齡年滿六十五歲，或任期屆滿前年滿七十歲。但因業務特殊需要，報請行政院核准者，不在此限。<br />
第十四條 董事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主管機關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之，並由通知法院登記：<br />
一、 受有期徒刑以上刑之判決確定。但受緩刑宣告、因過失犯罪者或易科罰金者，不在此限。<br />
二、 執行職務違反法令或章程之行為，致損害公益或本基金會之利益。<br />
三、 執行職務未遵照政府政策，致違反遴聘或指派之目的。<br />
四、 因故不能執行職務。<br />
五、 無故連續不出席董事會議達三次。<br />
六、 行為不檢或品行不端，致影響本基金會形象，有確實證據。<br />
七、 其他有之不適任董事職務之行為。<br />
八、 有第十三條各款情形之一，但第十一款及第十二款為當然解任事由，不在此限。<br />
九、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之行為。<br />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充任本基金會之董事，其已充任者，當然解任，並由主管機關通知法院為登記：<br />
一、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br />
二、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p>
<h4>第二節 監察人</h4>
<p>第十五條 本基金會置監察人三人；其中一人為常務監察人，由監察人互選之。<br />
第十六條 監察人人選，由主管機關就社會公正人士、學者、專家，提請行政院院長遴聘之，並送立法院備查；其遴聘之資格、程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br />
監察人應有二人具有法律、會計或財務等相關經驗或學識。<br />
監察人之客家人比例各不得少於二分之一，且任一性別不得少於三分之一。監察人中屬同一政黨之人數各不得逾董事總額四分之一，監察人總額三分之一；監察人於任期內不得參與政黨活動。<br />
第十七條 監察人掌理下列事項：<br />
一、 業務、財務狀況之監督及審核。<br />
二、 決算表冊之審核。<br />
三、 財物帳冊、文件及財產資料之稽核。<br />
四、 其他重大事項之審核或稽核。<br />
五、 監察人得列席董事會陳述意見。<br />
第十八條 監察人每屆任期三年，以連任一次為限。連任之監察人人數，不得逾改聘監察人總人數二分之一。<br />
監察人因辭職、死亡或解聘致生缺額者，其所遺缺額，由主管機關依第十六條規定補聘之；員工代表變更、缺額時，亦同。<br />
前項補聘之監察人，其任期至原任期屆滿為止。<br />
第十條第四項至第六項有關董事之規定，於監察人適用之。<br />
第十九條 監察人有第十三條情形之一者，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監察人。<br />
第二十條 監察人除第十四條第一項第四款之外，有關主管機關應報請行政院院長解聘及當然解任之情形準用之。</p>
<h4>第三節 總經理</h4>
<p>第二十一條 本基金會置總經理一人。<br />
總經理由董事長經公開徵選程序後，提請董事會由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出席董事過半數之同意後遴聘之。<br />
總經理受董事長指揮監督，執行本基金會之業務。<br />
總經理不得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br />
總經理不得投資與客家傳播有關之其他事業，或執行本基金會以外之業務，並不得擔任本基金會以外之職務。<br />
第二十二條 總經理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董事會解聘之：<br />
一、 不動產之取得、處分或設定負擔，及處分發射設備或投資其他事業，未經董事會核定。<br />
二、 受破產宣告或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尚未復權。<br />
三、 受監護或輔助宣告，尚未撤銷。<br />
四、 總經理為現任公職人員或政黨黨務工作人員。<br />
五、 其他經董事會決議認定有違反職務上義務或有不適任職位之行為。<br />
總經理有違反法令、章程或有前項所定情形，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p>
<h3>第四章 財產及會計</h3>
<p>第二十三條 本基金會之會計年度，應與政府會計年度一致。<br />
第二十四條 本基金會預算、決算之編審，依下列程序辦理：<br />
一、 年度開始前，應就年度經費，訂定工作計畫編列預算，提經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預算程序辦理。<br />
二、 年度終了二個月內，應製作年度工作執行成果及收支決算，提經監察人審核、董事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循決算程序辦理。<br />
三、 本基金會之經費，於事業年度終了，除保留項目外，如有賸餘應留存基金運用。<br />
第二十五條 董事、監察人除董事長為專任有給職外，均為無給職。<br />
董事、監察人得依規定支給出席費及車馬費。<br />
第二十六條 本基金會應每年邀集相關廣電團體、公民團體、媒體監督團體、學者及專家，就本基金會發展規劃與公共資源運用等事項，舉辦公聽會或諮詢座談會等，提出績效報告及改進說明，並送立法院備查。</p>
<h3>第五章 附則</h3>
<p>第二十七 董事、監察人應遵守利益迴避原則，不得假借職務上之權力、機會或方法圖謀本人或關係人之利益。<br />
董事、監察人相互間，不得有配偶及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之關係。<br />
董事、監察人之配偶與其三親等以內血親、姻親，不得擔任本基金會總務、會計及人事職務。<br />
董事、監察人執行職務有違反法令、章程之行為，致本基金會受損害時，應對本基金會負損害賠償責任。<br />
第一項及第三項有關董事之利益迴避之規定，於總經理適用之。<br />
第二十八條 本基金會應建立人事、會計、內部控制及稽核制度，報主管機關核定，其經營方針、工作計畫、基金管理、經費使用、財產目錄、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財務報表及其他有關經營狀況之文書，應備置於本基金會並公告於網路，以供民眾查閱。<br />
前項公告項目，除經營方針、工作計畫於年度開始前四個月公告外，應於年度終了後三個月內公告。<br />
第二十九條 每屆董事、監察人之變更，應依法向本基金會所在地法院辦理變更登記。<br />
第三十條 每屆董事及監察人任期應於董事及監察人任期屆滿前三個月辦理改聘作業。<br />
第三十一條 本基金會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主管機關得解散之；解散後，其賸餘財歸屬國庫：<br />
一、 已完成設立目的、無法達成設立時之目的或效益不彰，而無存續之必要。<br />
二、 因情事變更，而無存續之必要。<br />
第三十二條 本章程於民國 108 年 3 月 18 日訂立，如有未盡事宜，悉按相關法令辦理。<br />
第三十三條 本基金會捐助章程由主管機關訂定；變更時由董事會擬訂後，報請主管機關核定。</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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